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TSBG2019007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一批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台山市“名师”,充分发挥“名师”在我市教育领域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优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过程
根据《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参照周边市区的做法,初拟了《台山市“名师”管理办法》,经多次专题会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征求了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司法局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微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断提高该管理办法的严谨性、科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形成了《台山市“名师”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台山市“名师”选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每次进行选拔的名额50名,其中名校(园)长8人,名班主任12人,学科名教师30人。聘期内“名师”享受每月8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名师”产生范围
属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开放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五、“名师”评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用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评审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人员由各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审核申报材料,查验佐证材料原件,并将加盖公章的相关复印件材料报送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人员可直接提交资料到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带佐证材料原件)。
(二)资格审核及量化计分: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他们的表彰获奖情况、教科研水平、教育业绩和指导师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三)专家评审:从台山市“名师”人才库中筛选出15名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的资格和量化计分进行审定,并评选出初步人选。
(四)复核: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人选的资格、量化计分进行复核。
(五)公示: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选聘人选在台山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六)审定: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台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签订协议:由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经授权的单位与获选的人员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八)公布结果及颁发证书:台山市“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批次台山市“名师”名单在台山政府网进行公示,并向获选人员颁发证书。
六、“名师”职责
(一)参加市教育局安排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二)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安排的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活动中的学校管理经验交流、教育教学观摩和示范课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指导和农村支教工作,承担台山市名师培养领导小组安排的“师徒”结对传帮带工作,承担跟岗学习校长或教师的指导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三年内至少要开展一个县市级以上的课题并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科研论文至少两篇;每年至少举行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一次;每年向台山市名师培养领导小组提交课题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进展情况报告,对本地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
七、“名师”待遇
(一)优先推荐为省级、市级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及其他省级、市级教师荣誉的候选人。
(二)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方面中可获优先待遇。
(三)确认为台山市教育高层次人才,列入专家库。
(四)聘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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