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已失效】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TSBG2019002
根据《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府办〔2016〕11号)规定,现行的《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府〔2010〕6号)已实行8年之久,随着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办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合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需重新修订完善该通知,为实际工作提供依据。我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台府〔2010〕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以《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府〔2010〕6号)为模板,以《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7〕52号)等有关文件为依据,对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本文件的主要内容
《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包括该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使用等内容。第二章征收管理,共五条,主要是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的规定、土地受让方签订合同事宜与相关部门责任和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等。第三章支出管理,共四条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计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成本、总成交款入库时计缴费用、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安排。第四章预决算管理,共四条,主要是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两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土地成本核算依据、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规定。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对“三旧”改造的规定、负责解释单位,实施日期等。
二、本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增加制定本办法的新文件依据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粤财综〔2017〕52号;第五条在国库中核算收支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库系统操作要求做了修改;第六条我市工业用地执行最低标准由16.8万元/亩调整为25万元/亩;第九条根据粤财农〔2017〕54号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原来的2-10元/平方米修改为4.5-60元/平方米;第十条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成按照现行的镇级财政体制对市级、镇级和园区分成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一条根据粤财农〔2013〕116号增加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粤财综〔2011〕291号增加计提教育资金等两项计提资金;第十七条增加了土地成本核算依据;第十八条增加“三旧”改造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件。
三、依据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7〕 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台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山市2017—2019年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府 〔201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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