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 TSFG2019002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台山市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规定了台山市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范围,对台山市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所实施的方案存在区划方式粗放、缺少清晰图件、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2016年5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
台山市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要求加大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好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江门市政府出台了《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攻坚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8〕154号),要求狠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除已划定的禁养区外,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需要,进一步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因此,台山市畜禽养殖区需要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划分或调整。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7.《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
8.《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9.《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13号)
10.《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
11.《江门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
1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54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参与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斗山镇、都斛镇、赤溪镇、端芬镇、广海镇、海宴镇、汶村镇、深井镇、北陡镇、川岛镇。
(二)通告形成过程
2018年11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畜禽污染防治大会,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技术、完成时间作出安排,启动划定工作。2018年12月5日~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召集17镇农办负责人,协助编制单位,开展全市现有养殖场摸底工作。2018年12月11日和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两次征求了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等对划定方案的意见,并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此外,深井镇后期提出要求将“那扶河、清潭河、雄马河、深井河、丹竹河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米范围”纳入禁养区,本划定方案中也相应已落实修改。
2019年1月14日,划定方案原则通过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的技术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
(三)法制审查
2019年5月16日,送市司法局审查,经审查修改后,6月12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审查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通告》主要内容包括修编原则、划定范围、各镇(街)具体的“三区”划分范围、工作要求等四部分,划定对象为台山市全域范围。
(二)划定范围简述
禁养区范围:1592.84平方千米。包括:
1.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圩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市管理的水库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库集雨区。
3.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文教科研区、医疗区、浏览区、商业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5.《大广海湾经济区规划》涉及我市辖区城市、商贸、旅游、工业、港口等规划区域及外延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 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7.上级政府、部门确定的禁养区涉及我市辖区的区域。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限养区面积:1273.96平方千米。包括:
1.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周边500-10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2.禁养区外延500 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500 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适养区面积:422.48平方千米。包括:
本市行政区内,都斛镇、赤溪镇、端芬镇、海宴镇、汶村镇、深井镇等6 个镇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设为适养区;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斗山镇、广海镇、北陡镇、川岛镇等不设立适养区。
(三)《通告》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落到图上,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依照“三区”划定图,进行畜禽养殖场的审批、备案及管理工作。工作要求包括:
1.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并予以处罚。
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取得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4.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适用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各镇(街)具体划定范围未尽事宜,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6.本府及所属部门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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