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TSFG2019001
一、本办法适用于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本市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市财政部门建设资金来源意向性意见等相关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计划的;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
(四)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估算明细表,或者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市国土资源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或用海预审意见(市国土资源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说明;
(四)招标核准申请;
(五)节能评估文件(仅指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
(一)为安装购置的设备等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
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因以下情况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因国家、省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
3、概算
项目概算报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增加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初步设计。需要调整概算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投资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紧急情况除外)。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经优化设计方案后,项目概算总投资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的,应当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概算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调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在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项目概算不予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调整;
(二)使用基本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原概算批复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4、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建安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非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无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和备案。
5、结算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建安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属于公路、水运、水利专业的工程结算,也可以由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进行初审),按照市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初审结算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建安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非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竣工结算,无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和备案。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的依据之一。
6、决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指引要求,归集整理决算资料,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结余资金应当上交市财政的部分,应当在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上交市财政;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决算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入账或者调账手续,并按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其相应的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对决算核定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对决算批复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预算等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三、本办法自2019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0750-552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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