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的背景
2015年11月23日,台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台府办〔2015〕39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该《优惠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现因国家、广东省、江门市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投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强我市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市对《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相关系列政策及台山实际,修订该《优惠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了《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府〔2016〕2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江科〔201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4号)、《台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台府办〔2002〕30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科〔2017〕68号)、《江门市科技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江科〔2015〕11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45号)、《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江科〔2015〕105号)、《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台科工商〔2016〕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5〕7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3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关于印发<台山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优秀人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人才领〔2016〕3号)、《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发〔2014〕9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江府〔2017〕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及江门各市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扩大了《优惠办法》的适用范围:在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在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建设期限等方面适当降低镇级投资项目的标准可参照本优惠办法执行。《优惠办法》的主要内容方面:在基本保留原政策主要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或完善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的部分表述;其中重点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进行了政策补充。《附件》中增加了镇级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修改了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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