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6〕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司法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将罪犯离监就医的审批职责下放各监狱。
2.将货物类、服务类及修缮工程项目和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项目的供应实施工作下放各监狱(罪犯被服及用鞋等全省监狱罪犯统一规范使用的生活物资除外)。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监狱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工作。
2.加强对全省监狱的监管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狱情调研、监管安全监控、风险评估、狱内案件侦查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省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议并协调落实。
(三)组织实施全省罪犯的收押、调配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衔接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拟订监狱系统警用物资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省监狱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负责警务督察工作。
(七)协助主管部门和有关地级以上市管理市属监狱领导班子。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监狱管理局内设12个处(室)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监狱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政务公开、舆情处置、对外宣传交流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综合性调研、政务文稿起草、制度审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监狱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罪犯收押、考核奖惩、处遇、调配(遣)、提解、会见、通信、释放、档案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监狱系统与武警部队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狱政设施和需建设安防设施的规划,负责全省监狱需直接购置使用的警用装备、安防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负责罪犯外事协调工作。
(三)狱内侦查处(指挥中心)。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狱情排查、收集、处置、分析研判工作;监督、指导全省监狱重点罪犯管理和狱内案件侦办、犯罪线索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狱侦器材的配置管理、罪犯身体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综合指挥应用平台管理工作。
(四)刑罚执行处。
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减刑、假释和狱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监狱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审核工作;承担全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工作;承担全省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省监狱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工作;指导、承办法定权限内的有关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监区文化建设工作以及邪教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衔接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劳动改造处。
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罪犯劳动组织、劳动分类定级、劳动报酬、劳动现场和劳动效果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直属监狱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七)生活卫生处。
指导、管理全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的规划、配置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全省监狱医疗管理、罪犯疾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监狱食品药品管理、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八)信息技术处。
负责全省监狱系统信息网络、监控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建设规划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全省监狱需建设安防设施(备)、应急通信网络的维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
审核全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承担直属监狱建设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直属监狱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市属监狱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监狱企业资金效益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十)监察审计室(警务督察处,与纪委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监狱的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属监狱的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工作。
政治部辖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
(十一)人事警务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指导、管理、监督全省监狱系统干部、人事和编制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负责协管干部考察、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干部职工录用、考核、交流、统计、档案、职称、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警衔、警号、证件管理和抚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组织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指导全省监狱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监狱系统宣传教育、文化建设和立功创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监狱警察队伍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98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监狱管理局与省司法厅有关职责关系。1.省监狱管理局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2.省司法厅负责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直属单位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3.省监狱管理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须及时请示、报告省司法厅。
(二)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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