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大项目和优质项目落户,加快推进台山工业新城的开发建设,发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核心示范作用,带动周边镇(街)加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台山工业新城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台山工业新城的范围是:南起台城石花北路,北至与开平市交界的潭江,东临古兜山长坑水库、坪径水库和鸡婆头水库,西依丫髻山和西华山;涵盖台城街道北部、水步镇和大江镇适宜工业建设的用地,总面积约138平方公里。
第二章 优惠内容
第三条 项目建设扶持奖励。
(一)厂房建设。
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用地的投资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
1.按章报建并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单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2.按章报建并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
(二)租厂和租员工宿舍的优惠。
1.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
2.租用公有员工宿舍。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第四条 收费优惠。
投资项目实施“零收费”,除国家、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符合条件进入工业新城的投资项目征收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具体见附件1),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第五条 专项扶持奖励。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市财政加大投入,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2.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等资金支持。
3.对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优先给予台山市科学技术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凡经国家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奖励;凡经江门市认定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1.凡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认定为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
2.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凡符合江门市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3.凡在台山工业新城范围内建立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在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5万元。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
(四)支持企业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优先给予资金资助。凡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协助企业申报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台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扶持资金。
第六条 金融支持。
(一)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融资的落户企业按规定申请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
(二)对落户工业新城核心区(台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型企业,按规定申请不高于4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企业申请上市融资,为企业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提供咨询服务,并按江门市与台山市有关规定对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共400万元的奖励和补助。
(四)鼓励本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的力度,创新信贷品种,开办股权、知识产权和各种物权凭证质押贷款。
第七条 人力资源支持。
(一)给予外来投资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在职称评定、办理入户、购房、子女入学、跨省流动社保衔接、继续深造等方面特殊优惠。
(二)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对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3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工作,推动校企合作,协助企业进行定向培训。
第八条 水电优惠。
对落户企业执行广东省东西两翼优惠电价政策。由供水企业负责将供水主干管铺设到园区外围,供电、电信等单位负责将公用管网铺设到项目园区内的厂区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有关设施。
第九条 重大项目特事特办。
对特别优质的投资项目,如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及有影响力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服务优惠。
对落户园区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 企业享受 “一门式”服务。每个投资项目对应成立一个项目代办小组,为投资方免费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手续代办等优质服务。
第三章 优惠申请
第十一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由投资方向台山工业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交申请优惠的相关材料。
2.由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详见附件3)所规定的条款。
第十三条 工业新城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有关政策的投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对落户的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受惠企业(含通过资产转让、赠与取得企业产权的第三方)在10年内搬离的,应向管委会退回已享受的建厂优惠款项。
第十五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款项的,一经查实,追回所拨付的优惠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它说明
(一)投资项目的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目前台山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52元/平方米(16.8万元/亩)。
(二)上述优惠政策涉及的考核标准和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三)工业新城范围外的工业投资项目,若达到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的,参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自2015年 1月 1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条款除外)。
附件:1.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目录
2.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
3.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