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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15-06-09 02:02:47
  • 来源: 台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 发布机构:台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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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创新产业化,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统筹安排,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财政引导,突出重点。专项资金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重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创新产业化,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融资困境。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励、贷款贴息等,重点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为:

  (一)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结合项目投资额、企业税收贡献及竞争性评审等情况,按一定额度安排,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以贴息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贴息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的最高贴息金额为2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项目。以奖励方式支持基地、平台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奖励方式支持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五)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奖励方式支持服务机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六)适当支持中小企业专项活动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融资服务机构等开展中小企业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等专项活动,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80万元。

  (七)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通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含财政省直管县)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行文上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地及省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部分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按程序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项目情况汇总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验收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由各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属、省直单位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由省推荐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备案。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验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上报的项目,对项目单位及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审查责任,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经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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