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对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签订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联合制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反馈。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
2016年5月16日
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产品定义
第一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政府搭建合作平台,向平台内的小微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物或不提供抵押物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江门市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池”)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释义]
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建设银行为企业发放“邑科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风险准备金池初始入池资金为200万元,后续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追加。
企业助保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邑科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而缴纳的,用于先行代偿平台内所有信贷企业逾期贷款的助保资金。初期合作,企业助保金的缴纳比例为1%,后续可根据合作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办理原则]
(一)名单制的客户准入。平台内融资客户需经政府及建设银行共同认可,并自身偿债能力稳定。
(二)多样化融资方案设计。“邑科贷”业务下设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贷”、“研发贷”、“高新企业贷”、“孵化贷”和“创新券”融资贷五款子产品,在控制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计融资方案。
(三)强化违约成本分析。依据政府面向融资企业的科技研发扶持力度,充分了解企业经营实力及企业主家庭的资产状况,分析其违约成本,把握业务风险。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池资金来源]
风险准备金池内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协议约定金额初始为200万元,后续可视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追加。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池账户管理]
风险准备金池由政府指定机构或按江门市财政资金使用及账户开立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并存入该笔资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政府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准备金池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邑科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政府根据与建设银行的约定支取。
在建设银行与政府签订的“邑科贷”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未清偿完毕前,风险准备金池账户内资金由建设银行进行冻结或加盖印鉴进行监管。
第六条 [风险分担比率]
政府风险准备金池资金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风险准备金池余额为上限,赔偿范围包括企业贷款本金和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在政府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内,对于单笔贷款的违约损失,由政府分担40%,建设银行分担60%。
第七条 [业务合作总量]
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风险准备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30倍,后续可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扩大。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八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九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需满足“邑科贷”下述五款子产品中任一款产品的全部准入条件:
专利贷
(一)企业持有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权有效;专利权有效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企业所持专利权经合法渠道取得,且符合行业市场需求,拥有一定的转让价值;
(三)企业所持专利权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事项,专利权转让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
(四)专利权需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抵押率不超过50%。
(五)对虽未取得专利证书,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可纳入“专利贷”贷款范围。
研发贷
(一)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并事先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报备认可,持有江门市财政局会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
(三)企业申请贷款前,政府研发项目补助资金并未下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95%。
(四)“研发贷”还款来源为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支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借款企业需在我行开立监管帐户,研发补助资金需划入我行指定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高新企业贷
(一)企业持有市级以上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限内《高新科技企业证书》或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可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建设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5倍。
孵化贷
(一)企业为处于江门地区孵化器内正进行创业的小微企业客户;
(二)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三)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五)建设银行对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客户给予信贷支持,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倍。
“创新券”融资贷
(一)符合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资助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并完成创新券项目申请申报,取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可;
(二)企业创新券并未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使用和兑换;
(三)“创新券”融资贷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金额的95%,到期创新券支付资金需划入建设银行指定帐户,专项用于归还建设银行贷款。
第十条 [贷款用途]
“邑科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其中:
(一)专利贷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二)研发贷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三)高新企业贷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其中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孵化贷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其中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创新券”融资贷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二)循环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章 操作细则
第十四条 [名单管理]
“邑科贷”业务目标客户采取名单制管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对“邑科贷”平台目标客户库进行管理。
纳入“邑科贷”目标客户库内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市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限内《高新科技企业证书》;
2.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技型小微名单内客户;
3.参加江门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大赛并获得前十七名的企业;
4. 其他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可的优质小微企业。
目标客户库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建设银行双方进行动态管理,目标客户库内的客户可随时申请办理“邑科贷”业务。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
企业可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建设银行任意一方提交邑科贷业务申请表(附件1)、信贷业务基础资料(详见附件2)。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建设银行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客户推荐给对方。
第十六条 [客户调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和建设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实地走访,形成独立的调查结论。
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向建设银行出具贷款业务推荐计划(附件3),建设银行收到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的推荐计划书后,开展信贷业务申报。
第十七条 [业务申报]
建设银行独立开展信贷申报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出具《江门市邑科贷贷款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附件4)。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建设银行项目审批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贷款业务确认书》(附件5)。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合同签订
建设银行在收到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贷款业务确认书》及落实了各项贷款担保措施及要求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应有企业助保金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助保金比例、用途及清算办法。其中办理专利贷的企业,需在放款前落实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利权的评估、登记手续。
(二)缴纳企业助保金
合同签定后,建设银行通知企业按照邑科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1%),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企业助保金账户。
(三)放款操作
建设银行在确认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的确认有效,贷款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后,为企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九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条 [逾期追偿]
贷款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且逾期1个月,建设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在通知政府后,建设银行可从助保金池扣划资金代偿。对于扣划助保金池后仍不足以偿清借款人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的,不足部分由政府、建设银行双方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承担,其中政府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偿完即止。建设银行可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向政府提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资料:((1)江门市“邑科贷”贷款业务代偿通知书;(2)借款人还款记录清单和未按期还款记录(包括本金、利息);(3)借款人借款借据(复印件);(4)相关催收证明资料。
政府在收到建设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在30天内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并向建设银行出具书面回复。建设银行根据政府出具的书面回复,从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并在完成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政府,并向政府提交相关扣划单据。政府收到建设银行代偿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无回复的,视同对代偿无异议,建设银行有权从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扣划对应的代偿款项。
同时,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对借款企业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并出具相应的文件,对建设银行追偿提供必要的帮助。建设银行执行追偿借款企业回收的款项,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按双方实际所承担违约贷款比例对追偿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双方仍拥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助保金返还机制]
当“邑科贷”平台业务合作终止且平台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事项]
经政府、建设银行双方同意,可引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相关贷款项目,其风险承担比例按具体项目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i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业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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