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14-11-29 06:58:20
- 来源: 台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 发布机构:台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 【字体:
大 中 小】
【转载】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
“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引导产业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零收费”试点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零收费”实施范围
对在江门市范围内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下称园区,包括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江门新会区经济开发区、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实行“零收费”试点,将省级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准入条件且依法依规设立并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如期动工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在新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零收费”范围,实现对企业“零收费”。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娱乐性、商贸等项目不纳入“零收费”范围。市本级部门(单位)收取的纳入“零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5项)详见附件。
二、“零收费”实施方式
实施“零收费”原则上以直接减免和园区代缴方式进行,其中: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中央、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上级政策明确不能减免的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缴纳后,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给予专项扶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0%后,余下50%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缴纳。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同时享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76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零收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园区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主动办、积极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内容和服务时限实施行政审批及提供公共配套服务,不得因减免收费而降低服务质量。各园区管理单位对进入园区享受“零收费”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零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作用,着力推进“零收费”试点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检查督促,积极向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园区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江府办[2009]7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江门市本级部门(单位)“零收费”项目目录
(45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2项) |
1 | 市地税局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
2 | 市园林局 | 绿化补偿费 | |
3 | 市外侨局 |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费代办费(免收市级收取的费用) | |
4 | 市城管局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园区内项目) | |
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
6 | 房屋证书工本费 | |
7 | 市公安局 | 户口准迁证费 | |
8 | 市城乡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按照粤价[2009]151号文直接免缴,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江门新会区经济开发区内由企业先缴纳,园区管理单位给予专项扶持。 |
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 | |
10 | 劳动年审证照费 | |
11 |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 |
12 |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 |
13 | 商标注册认证费 | |
14 | 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 | |
15 | 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 | |
16 | 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 |
17 | 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 |
18 | 市卫生局 | 医疗事故鉴定费(地级市部门) | |
19 | 市职业病防治所 | 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劳动卫生监测部分) | |
20 | 职业病诊断费、鉴定费 | |
21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费 | |
22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
中央、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 |
1 | 市工商局 | 开业注册登记费 | |
2 | 变更登记费 | |
3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 | |
4 | 营业执照副本费 | |
5 | 年度检验费 | |
6 | 补(换)证、照费 | |
7 | 市质监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 |
8 | 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费 | |
9 |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 |
1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 | |
11 | 计量人员考核费 | |
12 | 市国税局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1项) |
1 | 市房地产档案馆 |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 |
2 | 市房产测绘所 | 房地产测绘收费 | |
3 | 市城管局 | 户外广告牌有偿出让收费(园区内项目) | |
4 | 市地产交易中心 | 市区地籍档案收费、出具地籍档案等项证明费 | |
5 | 测绘费 | |
6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项目在交易前尚未纳入园区范围,该项费用由企业承担。 |
7 | 地产咨询服务费 | |
8 | 市规划信息中心 | 土地公开出让地形图测量费、地形图数字化费 | |
9 | 土地测量费 | |
10 | 施工、竣工测量费 | |
11 | 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 组织机构代码年检资料代录入费 |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