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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5013M/2018-00172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21
名称: 【已失效】印发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府办〔2018〕27号 TSFG2018008 发布日期: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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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1  浏览次数:-
(TSFG2018008台府办〔2018〕27号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禁毒办反映。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工作,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第四条市政府鼓励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依法给予支持。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制定每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时,须预留一定的名额给戒毒康复人员,确保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都能得到培训。在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前,应提前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告知拟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名额(预留给戒毒康复人员的名额数)等。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征求戒毒康复人员意愿后将拟参加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名单按规定上报;(二)在职业技能培训时,不得泄露参加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身份,避免产生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在培训时与其他培训人员地位平等,同上课、同实训;(三)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申领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四)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五)积极引导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第六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就业信息录入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协助基层组织、相关部门和用工单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二)将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名单及时发送给各有关单位备案。第七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需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开发适当的公益性岗位,鼓励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造条件。第八条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第九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政策解读材料:图解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

台府办〔2018〕27号

TSFG2018008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禁毒办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工作,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依法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制定每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时,须预留一定的名额给戒毒康复人员,确保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都能得到培训。在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前,应提前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告知拟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名额(预留给戒毒康复人员的名额数)等。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征求戒毒康复人员意愿后将拟参加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名单按规定上报;

(二)在职业技能培训时,不得泄露参加培训的戒毒康复人员身份,避免产生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在培训时与其他培训人员地位平等,同上课、同实训;

(三)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申领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五)积极引导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

第六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就业信息录入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协助基层组织、相关部门和用工单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将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名单及时发送给各有关单位备案。

第七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需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开发适当的公益性岗位,鼓励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

第九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政策解读材料:图解台山市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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